停放在小區樓下的車,被從16樓掉落的窗戶砸壞。2月25日,記者從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獲悉,因無人愿意賠償,車主把物業公司、租戶和房主,告上法庭。
經法院審理,房主、租戶、車主都要承擔責任,為啥?
圖為車被砸壞現場 車主王先生 攝
私家車停在小區內 被16樓掉落的窗戶砸壞
王先生住在武昌區某小區。去年8月的一天,晚上9時30分左右,他接到小區物業的電話,說他的車被16樓掉落下來的窗戶給砸到了。到了現場一看,汽車的前擋風玻璃和前保險杠均受損,他通過物業公司,當即就與16樓的這個租戶鄧某見了面,還撥打了110報警。
鄧某說,房屋年限久,窗戶是因老化掉落下來的,不屬于人為造成的,愿意承擔一部分的責任,愿意與物業公司、房主三方協商來解決問題。
第二天,王先生把車送到了修車店,維修花了3000多元。但是此后,他并沒接到鄧某和房主的電話。王先生找到物業公司,他認為自己交了物業費和停車費,出了這個事,物業應當承擔部分責任?! ?strong>
房主、租戶、物業各執一詞
因三方都不愿意承擔責任,王先生將物業公司、房主和租戶一起告上法庭。法庭上,對王先生的車被砸一事,房東、租戶和物業公司均予以認可,但是對上述損失的責任承擔有不同的意見。
租戶和房主共同認為:王先生停放車輛的位置并不是小區劃定的停車位,王先生隨意停車后物業公司也沒有嚴格監管,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租戶認為:其入住房屋僅僅四個月,窗戶掉落的原因是窗戶長期生銹沒有維修,應當由房主承擔主要責任。
物業公司則認為:物業已經在小區張貼了禁止高空拋物的標識,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,且窗戶并非物業公司管理的公共區域,王先生的損失與物業公司沒有因果關系,不應承擔責任。
房主承擔主要責任,車主也有責任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,“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人追償”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
16樓房屋窗戶老化脫落是王先生車輛受損的主要和直接原因,鑒于租戶租賃該房屋的時間較短,判令房主承擔70%的責任,賠償2000多元,租戶承擔20%的責任,賠償600多元;
王先生停放車輛的位置并非劃定停車位,自行承擔10%的責任。
物業公司對小區車輛停放的規劃管理與車輛受損并無直接因果關系,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。